| 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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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為標的,依其約定的生、老、病、死、殘等情況給付保險金。保險內容包含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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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 |
係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身故做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依類型可分為生存保險、生死合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四大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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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保險 |
係指一份個人人壽或健康保險保單,而其購買是以個別方式為基礎,以區分不同於團體保險與總括保險,有時稱為個人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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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期定期保險 |
利用保戶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在保額不變的情況下,使保險契約效力持續到某特定時日。將保單轉成展期定期保險後,通常保障期會短於原本保險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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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契約 |
係指要保人申請投保時,保險公司可以單獨賣出的保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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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死合險 |
生死合險是綜合「生存險」與「死亡險」,若被保險人在特定期間或期滿時生存,則可領取生存保險金;若不幸身故或殘廢,則可領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可領取的保險金額與時間點則因保單而異。此種保單兼具保障與儲蓄的雙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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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存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某特定期間屆滿後仍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若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則無保險金給付。此種保險以儲蓄為主,有一定的保險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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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保險 |
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一特定期間內,每屆滿一固定期間,由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此種保險的訴求重點是確保退休後仍可有一定額度的經濟保障。年金保險以給付開始日為分類,可分為即期年金與遞延年金兩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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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前給付條款 |
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判斷只剩不足六個月的存活期,則可以提前申領部份身故保險金。目前多附加在人壽保險契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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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 |
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為了避免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受益人的指定內容愈明確愈好。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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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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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險費的計算是依照危險的大小來決定,一般是按死亡率增加而逐年調高保費。由於一般保險費計算是依照危險的大小來決定,因此當被保險人年齡愈高,保戶所繳的保費也會增加。保險公司為了讓保戶在年輕時每年多繳一點,以減輕年老後保險費的負擔,透過精算數理使每年保費都一樣,方便個人的財務規劃。因此越早投保,固定保費負擔越便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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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利益 |
是指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生命或財產)具有利害關係,若保險標的受到傷害時,要保人也會有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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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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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在人壽保險契約內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累積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在所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度內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借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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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額繳清保險 |
指保戶在按時繳交保險費有累積相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可利用其做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自此不用再繳交保險費,使保險期間不變,但保險額度會降低的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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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保人 |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解除契約的權利。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將:(1)本人或其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3)債務人;(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列為被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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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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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給付通常出現在住院醫療保險,在保險契約中明載的給付限額規定內,保險公司就保戶的實際醫療費用開銷(不超過最高限額規定)給付保險金。且申請實支實付給付規定必須以收據正本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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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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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例如:某甲為民國60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0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30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31歲,某乙則是30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3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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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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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收取保戶的保費後,可以運用該保險費做最有利的投資,所獲得的收益將支付利息給保戶,所以在向保戶收取保費之初就有一定的折扣利率,也就是預定利率。同一險種,預定利率越高,保費就越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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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定營業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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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險公司的營運費用佔保險費的比率。保險公司是營利事業,所收取保險費除了需能支應未來的理賠給付,也必須支付公司營運的行政成本與合理的利潤,這些營運費用占保險費之比率就是預定營業費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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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人 |
保險人就是承保保單及承擔其風險的保險公司,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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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表明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免除賠償責任。例如:自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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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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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時,基於誠信原則,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告知的義務。若要保人故意隱匿、因過失疏漏或為不實說明,致使保險公司無法以合理危險估計,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即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無須支付理賠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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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保險 |
傷害保險就是一般所謂的意外險或平安險。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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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契約停效及復效 |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要保人若在寬限期間內無法交付,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再負有保險責任。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恢復效力。在保險公司同意後,並在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要保人若不在停效期間(停效日起兩年)內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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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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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多家保險公司訂立多張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例如某甲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壽險公司投保壽險即是。為了避免意圖詐領保險金,複保險時應在要保書上向保險公司據實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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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寬限期間 |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未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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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 |
社會保險是政府政策性為照顧全體國民或某一階層、職業團體,由國家制定法律,強制要求特定範圍的國民必須加入之保險,屬於社會福利的一環,由政府負擔虧損。目前台灣的社會保險有:全民健康保險、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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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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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的保險費收入大於實際支出的保險理賠金,而產生的盈餘。此時,保險公司依其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按財政部所規定的計算公式分配給保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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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
(醫療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事故時,保險公司依約定就醫療或醫藥費用給付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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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險 |
根據保險法第39條:「本法所稱再保險,謂保險人對於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行為。」也就是指保險公司承保後,基於分攤或分散危險的考量,將部分保額分給再保人再保或由數家壽險公司進行交換業務再保,將承擔的責任控制在一定限度內。因此再保險契約的締約雙方皆為保險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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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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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在人壽與健康保險中,由保險契約所保障之個人或團體。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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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準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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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透過精算數理,將保險期間內各年度的保險費加以平均,使保戶每一期負擔的保險費都相同。由於計算保險費是依照危險的大小來決定,隨著年齡的提高死亡的機率也會增加,因而當被保險人年齡逐年提高,保戶所繳的保費也會愈來愈高。保險公司為了讓保戶在年輕時每年多繳一點,以減輕年老後保費的負擔,而透過精算技術使每年保費都一樣,方便個人財務預算的規劃。因此越早投保,固定保費負擔越便宜。保戶在年輕時多繳存於保險公司的保費就是屬於保戶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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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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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一群人(通常是法人或公司之員工)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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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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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地說,就是同時兼具保險和投資功能的保險商品,此類保險最大特色是投資型保險的現金價值完全決定於實際投資績效。投資型保險商品包括變額壽險、萬能壽險、變額萬能壽險、變額年金等類型,主要特點是壽險保障結合各類型基金投資給予客戶做投資組合,基金投資的資金採個人帳戶制。投資型保險提供消費者自由選擇投資標的的機會,保戶可評估風險容忍程度,選擇適當的投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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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金單 |
又稱第一次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是指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以前收到要保人預繳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的憑據。此筆金額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一般即作為第一次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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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保險 |
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喪失工作能力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失能保險可以彌補被保險人失去工作能力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理賠金是依照被保險人的實際收入而定。「失能」(disability)的定義則因保單而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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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身壽險 |
保險期間為終身,當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全殘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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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撤銷權 |
契約撤銷權是指保險期間1年期以上的個人保險契約,要保人在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契約。要保人行使契約撤銷權,應以書面為意思表示。撤銷的效力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契約自始無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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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保險費附約 |
豁免保險費附約主要是讓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若發生特定保險事故,保戶免繳後續保險費而保險契約仍繼續有效。豁免保險費附約有如「幫保險買保險」,讓保戶不必擔心患重病或殘廢致經濟上有困難時,會因為繳不起保險費而失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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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 |
係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投保險種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因素所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應交付保險公司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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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金(理賠金) |
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給受益人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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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費自動墊繳 |
為了避免保戶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而使保單失效,保險公司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該保險單繼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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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準備金 |
針對平準保費人壽保險而言,保險公司對於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所提存的金額;亦即保險公司為負起保險契約上的給付責任所提存的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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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
(投保申請書) |
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投保後附著或黏貼於保險單,屬於保險契約的一部分。要保書主要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項與聲明事項三大部分。基本資料主要是有關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基本資料,以及要保事項,例如: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身份證字號、職業;告知事項是記錄對被保險人的詢問事項,例如:是否有狹心症、現在是否有身孕等;聲明事項是指被保險人的授權事項,以及確認告知事項屬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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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約金 |
要保人在人壽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或是年金保險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解除保險契約時,由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應給付給要保人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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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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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視為保戶累積所繳交保險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存在保險公司內,可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的金額,相當於保戶在年輕時多繳存於保險公司的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訂定係依保險費率的死亡率及預定利率為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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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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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人壽保險的一種,記載特定時期內的保障,如10、15、20、或25年,並要求投保人只能投保死亡險的保單。定期人壽保險無法如終身壽險一樣可累積現金價值,每一次更新保單之後,依投保年齡增加保費就會更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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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額繳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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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繳清保險為保單紅利給付的方式之一,即是將紅利以躉繳的方式,購買所能增加保障的金額。保單紅利給付的方式尚有:儲存生息、現金給付及抵繳保險費三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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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給付
(日額給付) |
此保險給付通常出現在住院醫療保險(健康保險),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若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定額(日額)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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