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行平安保險承保限制條件(詳附件) |
| 註1. |
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OHS)」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須同時附加「意外傷害醫療(MR)」,且附加金額須相同或不高於「意外傷害醫療(MR)」附加之比例或金額。 |
| 註2. |
危險地區-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佈網站之『紅色警示-不宜前往』地區為主;本公司將定期另行以書面通知。 |
| 註3. |
每一團體總保額超過4億時,請於保險期間生效前3天通知總公司,安排再保後,方可受理。 |
| 註4.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金之調整係數
| 海外地區 |
美加 |
歐洲 |
紐澳 |
日本 |
其他地區 |
| 調整係數 |
300﹪ |
150﹪ |
150﹪ |
150﹪ |
100﹪ |
|
| 註5. |
投保團、集、個旅保額1501萬(含)以上者(非合約式公費投保者):
1.須填寫被保險人生存調查報告書 (詳附件一)
2.如未填寫被保險人生存調查報告書,投保保額將以1500萬承保 |
| 註6. |
各被保險人最高投保金額限制:以「條件別」限額優先適用,未列於「條件別」限制內者,則以「年齡別」限制為準,若逾上表內保額限制者,請於保險期間生效前3天洽總公司核可後,方可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