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長年期主、附約: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長年期主、附約,該契約於99年2月2日24時前生效者,仍繼續有效;若已完成新契約要保文件及首期保險費的送件作業者,但契約於99年2月3日(含)後才生效,則該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依新法令規定退還所繳保費。 |
| (二) |
一年期主、附約:個人險一年期健康險及傷害險醫療附約不受影響,但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壽險、傷害險主、附約 ,契約於99年2月2日24時前生效者,該契約仍繼續有效,惟次一保單週年日到期後,若被保險人仍未滿15足歲者,將不再續保;但契約於99年2月3日(含)以後才生效者(含已繳款者),該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依新法令規定退還所繳保費。
有效契約附加一年期傷害保險商品續保之保全規定 |
| (三) |
旅平險及團體險: |
| 1. |
旅平險:99年2月3日(含)後,未滿15足歲兒童不可購買旅行平安險之身故保障,但本公司已於99年2月10日(含)起開放未滿15足歲兒童可購買「殘廢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並可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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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團體險:本公司將依新法令規定退回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之團體壽險或傷害險主、附約部分之所繳保費,未來將修訂團體傷害保險,使未滿15足歲兒童可購買傷害險之殘廢及傷害醫療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