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戶專區 | 展業專區 | 銀保專區
 
 1 2 3
台灣人壽
商品專區/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專區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說明

未滿15足歲之兒童可購買商品

  保險法第107條經總統於99年2月1日公布修正,99年2月3日生效。修正後之法條內容:「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1: 保險法107條修正前後,對兒童保障差異為何?
A1:
修正前 修正後
未滿14足歲之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不得超過200萬),其餘死亡給付無效。 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身故時,僅退還所繳保費(得加計利息),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Q2: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後,對客戶有何影響?
A2: 本公司自99年2月 3日零時起,調整現行銷售之個人保險、旅平險及團體保險等商品之投保規範,各類商品調整說明如下:
(一) 長年期主、附約: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長年期主、附約,該契約於99年2月2日24時前生效者,仍繼續有效;若已完成新契約要保文件及首期保險費的送件作業者,但契約於99年2月3日(含)後才生效,則該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依新法令規定退還所繳保費。
(二) 一年期主、附約:個人險一年期健康險及傷害險醫療附約不受影響,但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投保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壽險、傷害險主、附約 ,契約於99年2月2日24時前生效者,該契約仍繼續有效,惟次一保單週年日到期後,若被保險人仍未滿15足歲者,將不再續保;但契約於99年2月3日(含)以後才生效者(含已繳款者),該契約無效,本公司將依新法令規定退還所繳保費。
有效契約附加一年期傷害保險商品續保之保全規定
(三) 旅平險及團體險:
1. 旅平險:99年2月3日(含)後,未滿15足歲兒童不可購買旅行平安險之身故保障,但本公司已於99年2月10日(含)起開放未滿15足歲兒童可購買「殘廢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並可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障。
2. 團體險:本公司將依新法令規定退回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之團體壽險或傷害險主、附約部分之所繳保費,未來將修訂團體傷害保險,使未滿15足歲兒童可購買傷害險之殘廢及傷害醫療保障。

總公司地址:台北市許昌街17號17~19樓  電話:(02)2311-6411  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850
Copyright Taiwan Life Insurance Co. Ltd 版權所有台灣人壽